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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工程学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经20161122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北京交通工程学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委员会的工作行为,促进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北京交通工程学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Beijing Traff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PCBTES)

第二条 委员会是在北京交通工程学会的领导下,由交通工程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以促进交通科技人才的科技创新和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为北京交通的科学决策和技术咨询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进北京交通科技的进步与创新;

(二)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提出行业科技进步的政策和建议;

(三)接受委托任务,开展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四)北京交通工程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专家委员会暂时由交通规划与管理、道路建设与养护、交通信息与控制、交通运输服务及轨道交通等五个专业技术委员会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五名(分别担任五个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并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以及委员若干名。以上人选均由北京交通工程学会任命或委员会民主产生,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三)委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四)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续聘任;

(五)委员须经北京交通工程学会批准,向委员单位发函确认委员资格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会议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召开主任碰头会、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秘书处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研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

(二)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会议相关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三)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可同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技术会议。

第七条 委员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交通事业,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本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重要建树和突出贡献;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委员的解聘和辞聘:

(一)委员在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收到续聘通知,即为解聘;

(二)委员聘期内因故未能履行职责,由委员会秘书长提出解聘报告,经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解聘;

(三)委员本人要求辞聘,视原因,同意辞聘或解聘;

(四)委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委员资格,收缴聘任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委员会的信息服务;

(二)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等活动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有退出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委员会制度,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三)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四)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一条北京交通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注意作好有关保密工作;

(二)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出专家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意见负责;

(三)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委员会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四)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严禁向有关单位索要财物。

第十五条  委员在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委员单位或社会资助;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经费使用范围为委员会各项活动经费,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即各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在组织相关活动时,具有一定的资金使用权;

(二)委员会财务收支由北京交通工程学会秘书处指定专业财务人员负责,每年向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接受主任委员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北京交通工程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