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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办工作规则出台
我市轨道交通运营新体制正式实施近一个月,市轨道办“三处、一中心、一大队”的管理格局逐渐步入正轨,初步形成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改革初具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以及市编办《关于完善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函》等有关文件,结合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市交通委制定并印发了《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工作规则》、《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处工作规则》、《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监管处工作规则》、《轨道交通综合协调处工作规则》等4部工作规则。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市轨道办工作规则总体提出了27项主要工作职责,具体包括市轨道办6项、运营监管处3项、设备设施处3项、综合协调处6项、轨道执法大队4项、轨道指挥中心5项,合理配置机构职能、科学界定部门职责,有效解决了职责重叠、模糊不清和交叉管理、多头管理、管理真空等问题。
二是制定工作制度。市轨道办工作规则确定了包括会议、公文处理、专家管理、执法管理、 督查督办等5项工作制度,明确区分了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协作部门、监督部门的工作关系以及部门领导、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的层级责任。
 三是细化工作流程。三处工作规则对照各自职责,对管理过程或既有程序重新梳理和优化设计,本着“简化环节、加强衔接、畅通流程”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保障每项工作清晰、严谨、不出漏洞,切实规范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能。
上述规则暂且先试行至今年年底,后续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发布实施。